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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4wl103)桃源街道金水路333号(宁海国际会展中心C馆南侧1-2层)承租权竞价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8 16:12:38

桃源街道金水路333号(宁海国际会展中心C馆南侧1-2层)承租权竞价公告

编号:24wl103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路333号(宁海国际会展中心C馆南侧1-2层)承租权,建筑面积约926.62平方米(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空屋移交;

2.承租期限5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37.57万元;

3.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二、标的看样时间:2024年4月28日上午9:00—下午16:00

联系电话:0574-89289533

三、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

四、竞租人资格要求:

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五、竞价保证金:

1.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2.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标的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本人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3.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66。

4.报名时间:2024年4月28日上午9:00至4月30日下午16:00。

六、报名方式:

1.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七、竞价方式及时间

1.受让方式: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5月6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在报名时限内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咨询电话: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月4月18 

 

桃源街道金水路333号(宁海国际会展中心C馆南侧1-2层)承租权网络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2001]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路333号(宁海国际会展中心C馆南侧1-2层)承租权,建筑面积约926.62平方米(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空屋移交;

2.承租期限5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37.57万元。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4年4月28日上午9:00至4月30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5月6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网络竞价网址: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点击“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本人账户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66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网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10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24年5月10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承租押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人应另支付成交价10%的承租押金,该承租押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承租押金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4年5月11日当日16:00前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及承租押金。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66。

八、租赁期间,如发现承租人在租赁资产内储藏、使用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物等影响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违禁物品,未做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或侵占使用未租赁资产、存在涉及安全生产和环保等影响公共安全行为,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并追索被侵占资产的租金。出租方收回承租权,没收保证金,终止租赁合同。

九、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房屋及屋内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承租人如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或者改善增设他物,应在确保房屋及设施使用安全并考虑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的前提下,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十、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7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一、 房屋返还

1.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二、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三、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四、承租期间的承租房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五、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宁城投租    第   号

甲方(出租):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招商投资协议》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产情况

1.甲方将座落在                  ,土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2.乙方承租上述房屋用于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市、县有关房屋使用的相关规定。 乙方要变更房屋使用用途的或者缩小、扩大房屋使用面积,均需要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

3.标的物交付乙方后,由乙方承担上述房屋的使用、管理、监督责任。标的物没有物业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物业责任。如标的物原已有物业的,则乙方需与物业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物业公司发生变更的,乙方应与变更后的物业公司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第二条 租期  

1.租赁期限为  年,自         日至        日止。

2.免租日期:装修免租金期   个月(自租赁起始之日         日至         日)。免租期免收房屋租金,但乙方仍需缴纳物业、水、电等费用。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计人民币:          

¥      元),本合同签订时第一年的租金由乙方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租金于当年租赁期起始前支付。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计人民币:              

¥      元)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计人民币:              

¥      元)

2.乙方租金付至甲方以下     银行账户:

(户名:              ,帐号:          ) 租赁期间账号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3.乙方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甲方在收到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类型以甲方(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定。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缴纳)房屋租金以及其他费用(押金、保证金、物业费以及乙方应支付的其他所有费用),如乙方逾期支付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直至款项付清为止;同时逾期付款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计人民币:         ¥:      元)。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租赁押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占用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外,剩余部分在甲方对资产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乙方。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甲方损失的,租赁押金将由甲方予以没收,不再退还乙方。

2.标的物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之外,其他费用、经营税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税概由乙方负担,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并承担不付款或延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按期及时缴纳物业费。如有公用水电费的,乙方需按实另行支付或者缴纳。

第五条 资产使用要求和装修、维修责任

1. 乙方在竞价、签约前已对该处资产有详尽了解,对现状完全接受;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视为乙方完全认可房屋已满足使用条件。交付后在使用过程中如有质量等问题由乙方自行维修解决,不得以此为依据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2.在使用过程导致乙方设施设备损坏或影响经营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修复或更换。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没有尽到维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或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3. 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如需在房屋内部进行搭建、分割、改建、拆除(涉及建筑结构性改建、拆除的),则该改建、拆除须经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施工图纸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如按规定需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乙方另行报批,经相关部门和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不得在标的物上进行搭建、违建,如乙方实施搭建、违建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拆除费用)和违约责任。

4.乙方需装饰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审核和同意,乙方需按照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进行。乙方装修不得损坏和影响租赁房屋的安全,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且必须符合装修的相关规定。

5.本合同解除、终止、合同期满或者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未形成附合的(可移动物品)归乙方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搬迁宽限期内自行搬迁;乙方搬迁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

乙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包括内外墙饰、门窗、灯具、楼梯、楼板;水、电、卫生设施、开关插座、管线;消防设施等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任何折旧等补偿或赔偿。

乙方逾期未搬迁的,视为乙方同意放弃对未形成附合的(可移动物品)的所有权,且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补偿或赔偿。

6.装修、设备搬运、调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7.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三废”排放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消防、安全必须符合要求,发生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8.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经营,如特殊行业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向甲方报备。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租赁房屋的用途,如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

9.甲乙双方之间只存在租赁法律关系,其它所有的涉及劳动、环保、卫生、雇佣、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税收、市场监督等都与甲方无涉,应当由乙方自已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特别需要注意消防和安全生产、环保、治安等,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环保法》、《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人,以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意外事件、侵权等所有事件,如发生上述事件,造成损害的,所有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如在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政府及主管部门对甲方行政处罚,则所处罚金由乙方承担,乙方予以同意,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将该罚金及去处理本事件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费、律师费)的金额支付给甲方。

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经营对周边居民、商户、其他单位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业,如对乙方投诉(包括向相关政府部门)超过两次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

10. 合同期内以及乙方占用使用期内,由于乙方经营过程造成的一切事宜,均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故、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安全事故等),如由此给甲方带来损失和赔偿,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第六条 资产返还

1.本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或者甲方收回资产使用权或对该资产承租权重新向社会公开拍租乙方未报名或参加竞拍未中标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解除、终止、单方退租)七天内向甲方办理返还该资产及相关设施手续。

乙方未在上述宽限期内办理退租手续的,甲方可以无条件对标的物实施断水、断电、断气、断网措施。

2.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期满、解除或终止日起七日内(或按甲方指定的期限),将乙方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全部搬出,若乙方逾期搬出,则视为乙方放弃未搬出物品的所有权,除所有装修及添置物品归甲方所有外,甲方有权处置前述物品,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的或损失(此条款已由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且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晓),甲方可以立即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

3.乙方返还该资产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

4.本合同租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租赁资产损坏或灭失,乙方可以书面向甲方申请免责,经甲方调查核实后方可免除乙方的责任。

第七条 转租、转借、转让

1.本标的物系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不能对外转租、转借、转让(名义上由乙方租赁使用,实际上是第三人在投资经营的)。如乙方需对外转租、转借、转让的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将书面转租、转借、转让合同向甲方备案(复印件),同时甲方对第三人的转租、转借、转让标的物的使用目的(行业业态)、装修规划进行书面审核,如果使用目的(行业业态)、装修规划不符合规定的,甲方可以拒绝转租、转借、转让。

2.如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转借、转让的,乙方应当如实向第三人告知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事项。乙方转租、转借、转让的时间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的。如转租、转借、转让的权利义务超过本租赁合同或者期限超过本合同剩余期限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对外转租、转借、转让的,但是乙方拖欠租金的,从拖欠租金之后乙方不再享有转租、转借的权利。

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对外转租、转借、转让的,但是乙方搭建违章建筑、破坏房屋结构的,从乙方实施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开始之日不再享有转租、转借的权利。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标的物转租、转借、转让的,乙方进行隐瞒导致甲方无法发现的,甲方发现后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同时甲方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该解除合同的效力追及第三人。

5.如果甲方同意乙方转让第三人经营的,三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乙方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协议应当经甲方同意或者书面审核确认,如未经甲方同意,视为转让协议无效。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约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3.甲方保证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资产,不因其他权利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准许乙方转租、转借、转让标的物,审核批准乙方的装修规划、施工方案。

5、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期满、解除或终止日起七日后,甲方可以无条件对标的物实施断水、断电、断气、断网措施。同时,甲方可以随时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在租赁资产内储藏、使用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物等影响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违禁物品。

2.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商投资协议规定,合法经营、合理使用该房屋,不得违法经营和进行非法活动,如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违法经营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终止本租赁合同。

3.租赁期间,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消防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设施设备自行负责管理、配备。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搞好门前街道清洁和房屋及周边环境卫生,并按规定缴纳服务管理费等。

5.租赁期间,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物品被偷盗以及其他因素等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租赁期间,乙方应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

7.租赁期间,乙方为该租赁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火情,电动车、充电宝、手机等充电行为所引发事故及家用电器触电事故等,由此发生安全事故概与甲方无关。

8.租赁期间,乙方及其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服从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的决定、命令安排、防控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防控等事项。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散布谣言,谎报险情、防控事项、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编造与防控措施等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租赁期满或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当在三十天内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以及电表、水表、气表、网络账户等均予以迁出或注销,如未能做到,则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的押金),同时应当立即予以迁出或注销。乙方或者第三人拒绝注销的,甲方有权单方注销上述账户和相关证件。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合同期间,租赁资产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变化、土地征用、拆迁等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协商处理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

4.合同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退租,如需续租的应遵从甲方规定的续租条件,经甲方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如未取得续租权则按本合同约定无条件退租。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非因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当年度租金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合同期限内,乙方自应当支付租金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支付下期租金的,视作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承租权、没收租赁押金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应付租金已付次日经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当期租金届满第二天起收取,每日以当年度租金的万分之七计算。

3.租赁期间,由于乙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租赁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同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乙方擅自将租赁资产整体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年租金的30%计算,并没收租赁押金,因此造成租赁财产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乙方在返还租赁资产时,若该资产或其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押金中抵扣,租赁押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6.租赁关系结束,乙方应在期满七天内搬迁完毕,如乙方逾期不搬迁,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最后租赁年度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占有赔偿费,并由乙方承担未按约腾空资产提起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实现腾空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因乙方未按期搬离腾空造成下届承租户不能入驻,引起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7.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不善或自主决定不再租用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可退还剩余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8.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规划拆迁或其他事项,经甲方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甲方收取的房屋承租押金除用以抵冲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等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剩余租金亦无息退还。

9.租赁期间,如发现乙方在租赁资产内储藏、使用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物等影响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违禁物品,未做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或侵占使用未租赁资产,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追索被侵占资产的租金。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没收租赁押金,终止租赁合同,并追索被侵占资产的租金。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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