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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4wl110)宁海县火车站站前广场8处下沉商铺出租竞价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5 14:23:25

宁海县火车站站前广场部分下沉商铺承租权竞价公告

编号:24wl110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集士驿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火车站站前广场部分下沉商铺承租权(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空屋移交。

序号

座落地点

承租期限(年)

年租金起始价(万元)

保证金(万元)

1

天明西路531号商铺承租权(建筑面积约82.36平方米)

3

3.01

0.3

2

天明西路537号商铺承租权(建筑面积约55.21平方米)

3

2.52

0.3

3

天明西路539号商铺承租权(建筑面积约82.36平方米)

3

3.01

0.3

4

天明西路541号承租权(建筑面积约82.36平方米)

3

3.01

0.3

5

天明西路543号承租权(建筑面积约82.36平方米)

3

3.01

0.3

6

天明西路563号承租权(建筑面积约82.36平方米)

3

3.01

0.3

7

天明西路565号承租权(建筑面积约82.36平方米)

3

3.01

0.3

8

天明西路567号承租权(建筑面积约82.36平方米)

3

3.01

0.3

2.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4.经营范围要求:商铺适用电商、轻食等业态,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性商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 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 竞租人资格预审时需向出租方承诺相应的经营业态。

四、竞租人报名前资格预审须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资格预审资料提供时间:202456日(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57日(工作日上午9:00-11:00)。

提交地点:宁海县桃源街道天明西路501号

联系人:陆先生,联系方式:0574-59986379

4.资格预审是否通过将另行通知。

五、竞价保证金:

1.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公司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2.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60

3.报名时间:2024年5月8日上午9:00至5月10日下午16:00

六、 报名方式:

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七、竞价方式及时间

1. 受让方式: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5月11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 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在报名时限内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 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八、咨询电话: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

宁海县火车站站前广场部分下沉商铺承租权租网络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2001]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火车站站前广场部分下沉商铺承租权(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空屋移交。

序号

座落地点

承租期限(年)

年租金起始价(万元)

履约保证金(万元)

保证金(万元)

1

天明西路531号商铺承租权(建筑面积约82.36平方米)

3

3.01

10%成交价

0.3

2

天明西路537号商铺承租权(建筑面积约55.21平方米)

3

2.52

10%成交价

0.3

3

天明西路539号商铺承租权(建筑面积约82.36平方米)

3

3.01

10%成交价

0.3

4

天明西路541号承租权(建筑面积约82.36平方米)

3

3.01

10%成交价

0.3

5

天明西路543号承租权(建筑面积约82.36平方米)

3

3.01

10%成交价

0.3

6

天明西路563号承租权(建筑面积约82.36平方米)

3

3.01

10%成交价

0.3

7

天明西路565号承租权(建筑面积约82.36平方米)

3

3.01

10%成交价

0.3

8

天明西路567号承租权(建筑面积约82.36平方米)

3

3.01

10%成交价

0.3

2.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4.经营范围要求:商铺适用电商、轻食等业态,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性商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4年5月8日上午9:00至5月10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5月11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网络竞价网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公司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60,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进行网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2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公司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24年5月16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返还。

六、承租人应另支付成交价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租期到期后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4年5月17日(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60。

八、1、第一年租金为竞拍成交价,自第二年起每年递增5%2、所有商铺的物流配送保障需与出租方优先合作。

、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房屋及屋内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7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一、房屋返还

1.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 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二、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三、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四、承租期间的承租房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五、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屋 租 赁 合 同(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宁海县集士驿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商铺概况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于_           的商铺出租给乙方,该商铺建筑面积共_     _平方米。

二、租赁商铺的交付

1.甲方交付商铺时已将租赁商铺的用途、建筑设计消防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告知乙方,乙方对此知晓并全面了解。同时,乙方对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商铺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并愿意遵守上述相关规定。

2.双方确认,租赁商铺交付给乙方时,该商铺及其配套的水、电设施均状态良好且可正常使用。

3.甲方交付租赁商铺时,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配套水、电设施等财产(不含特种设备)进行清点和确认。

4.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将上述商铺钥匙交予乙方。

三、租赁用途

1.乙方承租商铺的用途为               ,不得经营其他业务或将商铺另作他用。乙方单方面改变商铺用途增加的费用或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原有结构。

四、租赁期限

本商铺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前  个月为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免收房屋租金,但承租方仍需缴纳水、电、垃圾清运等费用。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年租金:人民币 (¥      ),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年度租金至甲方指定账户。同时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保证金    整(¥    )。

六、各项费用的缴纳

1、水电费:        。

2、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商铺的质量或商铺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七、商铺使用、装修和维修要求

1.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要对该商铺进行检查、养护的,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没有尽到维护责任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引发人身损害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或第三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需改造、装饰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乙方装修不得损坏和影响租赁商铺的安全,不得损坏商铺的主体结构,且必须符合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特种设备。如乙方确需使用特种设备的,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租赁商铺的使用要求,并事先向甲方备案。特种设备使用期间,还须做好日常维护,确保使用安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商铺使用特别约定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或者变相转租、转借租赁商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商铺,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法经营、合理使用租赁商铺,不得违法经营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储藏、使用任何违禁物品;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期间,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消防、用电、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好消防、用电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设备并负责管理;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间,各项安全工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正常性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严防火灾、安全事故等的发生;如发生火灾、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租赁期间,乙方应积极响应并配合甲方做好文明城市创建、环境整治、平安城市创建等工作,乙方怠于配合实施的,甲方可直接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自动延长,并续签合同。

九、违约责任

1.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腾空租赁商铺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1‰作为商铺占有使用费。

3.乙方擅自将租赁商铺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商铺,乙方已支付的租金与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4.乙方在返还租赁商铺时,应保证租赁商铺和其配套的水、电等设施正常使用,并如数交还甲方商铺钥匙,同时甲方无息退回保证金。若租赁商铺和其配套的水、电等设施不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负责赔偿。

9.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台风、暴雨等)导致租赁商铺毁损、灭失或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租赁期间,租赁商铺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土地征收或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拆迁、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结算。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 联系电话:0574—6513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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