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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4wl122)4处房屋承租权竞价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7 10:32:24

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96号南起第3间4处房屋承租权竞价公告

编号:24wl122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国有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96号南起第3间4处房屋承租权(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空屋移交。

序号

坐落地点

承租期限(年)

年租金起始价(万元)

保证金(万元)

1

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96号南起第3间街面屋承租权(面积约32平方米)

3

3.45

0.4

2

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城北路8号2间街面屋承租权(面积约52平方米)

3

1.9

0.2

3

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南路22号北起第1间街面屋承租权(面积约76平方米)

3

1.8

0.2

4

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南路44号1间街面屋承租权(面积约21平方米)

3

1

0.1

2.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 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竞价保证金:

1.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本人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2.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493。

3.报名时间:2024年5月15日上午9:00至5月17日下午16:00。

五、报名方式:

1.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六、竞价方式及时间

1.受让方式: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5月20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在报名时限内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5.原承租人参加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七、咨询电话: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5月7日

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96号南起第3间4处房屋承租权网络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2001]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96号南起第3间4处房屋承租权(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空屋移交

序号

坐落地点

承租期限(年)

年租金起始价(万元)

承租押金(万元)

水电押金(万元)

保证金(万元)

1

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96号南起第3间街面屋承租权(面积约32平方米)

3(2024.7-2027.7)

3.45

0.35

0.2

0.4

2

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城北路8号2间街面屋承租权(面积约52平方米)

3(2024.7-2027.7)

1.9

0.19

0.2

0.2

3

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南路22号北起第1间街面屋承租权(面积约76平方米)

3(2024.5-2027.5

1.8

0.18

0.2

0.2

4

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南路44号1间街面屋承租权(面积约21平方米)

3(2024.7-2027.7)

1

0.1

0.2

0.1

2.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项目,办理好消防相关手续,涉及费用自行负责。

3.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4年5月15日上午9:00至5月17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5月20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网络竞价网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本人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493,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进行网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2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131686。

12、承租人拍得租赁房屋后,如遇由于部分拍租房屋因原承租人占用未及时腾空的情形,双方同意如超过两个月,出租方不能交付出租房给承租方的,承租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双方不计违约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24年5月24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承租押金、水电押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返还。

六、承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标的相应的履约保证金,该承租押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租期到期后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承租押金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4年5月27日(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承租押金及水电押金。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493。

2、租金不设年递增。

八、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房屋及屋内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7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房屋返还

1.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 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一、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二、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三、承租期间的承租房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四、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GK-2024-

(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                              (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承租方)

承租方因经营业务需要向出租方租用房屋,根据出租方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经公开招租,承租方取得房屋承租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位置及间数

该房屋坐落于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房屋交付

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日至        

         日止。出租方于起租日向承租方交付该房屋。

2. 经双方确认,该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时,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均状态良好且可正常使用。

3. 出租方按照该房屋现有的安全程度、结构、设施向承租方交付该房屋,承租方对上述该房屋的各项情况已作了充分的了解。

4. 租赁期满前,出租方将对该房屋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承租方需继续承租的,须参加公开竞拍。

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1. 该房屋第一年租金为       元整,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度租金的基础上同比增加5%。

2. 租金一年一付,承租方应于            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此后承租方应于每年的       日前支付次年度的年租金,先付后用。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 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的当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       元。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占有赔偿费外,剩余部分在出租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

承租方的水、电设备自理,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租方预付水电使用费保证金      元,水电费按承租方实际使用数按期结算。

2. 房屋租赁产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负责外,房屋租赁管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税由承租方负担,由承租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并承担不付款或延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装修、维修责任

1.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没有尽到维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没有尽到维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导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2.承租方需装饰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方可按照出租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承租方装修不得损坏和影响租赁房屋的安全,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且必须符合装修的相关规定。

3.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方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方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方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补偿。

第六条 房屋返还

1. 本合同期满前或解除后,出租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方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中标时,承租方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 承租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3. 本合同租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坏或灭失,承租方可免责。

第七条 转租、转借、转让

在房屋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无权转租、转借、转让,或变相转租、转借、转让。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产,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出租方按约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2. 出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将该房屋交付给承租方。

3.出租方做好房屋相关维护工作,承租方随时告知房屋险情,否则承租方应承担责任。

第九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储藏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物等影响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违禁物品。

2.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合理使用该房屋,不得违法经营和进行非法活动,如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收回承租权,终止承租合同。

3. 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按照有关消防环保等规定,自行做好消防环保安全等工作;经营业态要根据房屋现状和周边环境,按消防、环保、文化等方面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办理好相关许可手续,涉及有关改造和设备及费用均自行负责并管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4.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遵守本公司物业管理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相关物业工作,包括水电费按规定缴纳、卫生、停车、消防、环保等管理工作。

5. 承租方应搞好门前街道清洁和房屋及周边环境卫生,并负责垃圾处理费的交纳。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合同期间,租赁房屋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变化、土地征用、拆迁等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协商处理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租赁期间内,非因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当年度租金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合同期限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自当期租金届满第二日起仍未交付约定的下期租金的,视作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承租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当期租金届满经出租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当期租金届满第二天起收取,每日以当年度租金的万分之三计算。

3. 租赁期间,由于承租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租赁财产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同时出租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 承租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年租金的10%计算,并没收房屋租赁保证金,因此造成租赁财产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同时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 承租方在返还该房屋时,若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无法正常使用,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出租方可从房屋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承租方另行支付。

6. 租赁期满,承租方未取得续租权的,应在期满七天内搬迁完毕,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每逾期一天,承租方应按最后租赁年度日租金的2倍向出租方支付占有赔偿费,同时出租方开始接管该房屋,且承租方自动放弃滞留在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

7.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经营不善或自主决定不再经营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退还剩余租金,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8、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规划拆迁的,经出租方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等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承租方,剩余租金亦无息退还。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出租方通讯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295号环球中心22F,联系电话:65500070,承租方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函件等,自到达该方上述地址时生效。一方变更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变更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前,视为上述通信信息正确有效。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 联系电话:0574—6513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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