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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4wl131)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大道179号6间店面(原新日电动车)竞价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9 15:27:15

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大道179号6间店面承租权竞价公告

编号:24wl131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交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大道179号6间店面承租权,建筑面积约244.97平方米(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空屋移交。

2.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承租期限:2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8.33万元。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 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经营范围要求:

1、房屋仅作办公经营使用,不得住人;

2、不得经营餐饮行业、经营性酒吧、KTV等;

3、不得经营具有干扰周边居民住宅、办公楼,正常生活办公秩序的经营活动。

4、不得从事危险重工行业、及相关危险化工品仓储等经营活动;

5、承租区域内要求不得有明火作业、不得安装充电桩;

6、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合理使用该场地,不得违法经营和进行非法活动。

7、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储藏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物等影响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违禁物品。

五、竞价保证金:

1.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

2.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本人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3.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75

4.报名时间:2024年5月17日上午9:00至5月21日下午16:00。

六、 报名方式:

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七、竞价方式及时间

1. 受让方式: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5月22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 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在报名时限内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 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八、咨询电话: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

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大道179号6间店面承租权网络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2001]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大道179号6间店面承租权,建筑面积约244.97平方米(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空屋移交。

2.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承租期限:2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8.33万元。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4年5月17日上午9:00至5月21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5月22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网络竞价网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本人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75,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进行网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5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24年5月28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返还。

六、承租人应另支付成交价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租期到期后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4年5月29日(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履约保证金及2000元水电押金。

2、租金每年递增3%。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75。

八、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房屋及屋内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九、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7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房屋返还

1.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 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一、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二、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三、承租期间的承租房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四、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样本仅供参考)

甲方(出租方):宁海县交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现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租赁房屋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                             结构     层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于    年建成,不动产权证号为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四至:         

租赁房屋的交付  

1.甲方交付房屋时已将租赁房屋的用途、建筑设计消防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告知乙方,乙方对此知晓并全面了解。同时,乙方对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房屋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并愿意遵守上述相关规定。

2.双方确认,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时,该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设施均状态良好且可正常使用,不存在           等问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配套水、电设施等财产(不含特种设备)进行清点和确认,并列移交清单,移交清单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

1.租赁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其中装修免租期为   个月,免租期的租金在第二年度租金内扣除,租赁期限不变。租赁期满,乙方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2.甲方出租房屋的用途为           ,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用途,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并符合相关规定,否则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增加的费用或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租金及其支付

1.租金             日至        日为人民币         ¥     元)。

2.第一年的年租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此后每年度的租金于当年度租赁期起始日前将当年度租金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       元) 

2.乙方所需的水、电设备自理,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如有)等相关费用由乙方直接向有关部门缴纳。

3.除房屋租赁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负责外,房屋租赁管理费等其他一切税费概由乙方负担,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并承担不付款或延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解除、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时,甲方收取的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费用外,剩余部分在甲方对租赁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乙方。如届时乙方未按时结清,则不得向甲方主张利息。

、房屋使用和装修、维修要求

1.除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外墙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外,其余(如房屋漏水、XXX、日常维修等)修理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没有尽到维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发生故障或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2.乙方需改造、装饰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乙方装修不得损坏和影响租赁房屋的安全,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且必须符合装修的相关规定。

3.本合同解除、终止或租期届满时,乙方增设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乙方所有,由乙方在上述情形发生当日自行拆除清场,但乙方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乙方逾期未拆除腾空的,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甲方可自由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解除、终止或租期届满时,乙方增设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如甲方同意接收的则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如甲方不同意接收的则乙方须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日内恢复原状。

5.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特种设备。如乙方确需使用特种设备的,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租赁房屋的使用要求,并事先向甲方备案。特种设备使用期间,还须做好日常维护,确保使用安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房屋使用特别约定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或者变相转租、转借租赁房屋,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租赁期间,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相违背,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法经营、合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违法经营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储藏、使用任何违禁物品;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消防、用电、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好消防、用电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设备并负责管理;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间,各项安全工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正常性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严禁使用明火,严防火灾、安全事故等的发生;如发生火灾、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6.租赁期间,乙方应积极响应并配合甲方做好文明城市创建、环境整治、平安城市创建等工作乙方怠于配合实施的,甲方可直接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房屋的返还

1.乙方应于本合同解除、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返还租赁房屋和其所在范围内的场地及配套水、电设施等。

2.乙方返还的租赁房屋及配套水、电设施等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甲方以移交清单作为验收依据。

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确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已支付的租金与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赔付甲方   个月的租金。

2.甲方因自用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租金按实结算,并赔付乙方   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不再另行支付赔偿金。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须以应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租金与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赔付甲方   个月的租金。

4.租赁期满,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腾空租赁房屋,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日租金的   倍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或装修租赁房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恢复原状,且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   个月的租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6.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等造成租赁财产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7.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租金与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8.乙方在返还租赁房屋时,若租赁房屋或其配套水、电设施不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赔付。

9.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台风、暴雨等)导致租赁房屋毁损或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土地征收或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拆迁、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结算。

2.租赁期间,乙方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可以将租赁房屋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即可解除合同,租金按实结算。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指定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指定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函件等,自到达该方上述地址时生效。一方变更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变更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前,视为上述通讯信息正确有效。

本合同项下有关通知、函件等的送达方式为:直接交付的,由甲、乙双方指定联系人签收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签收(不论签收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联系人)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如无人签收,则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可直接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如无人签收,则视为送达。

3.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4.本合同中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

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备案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 联系电话:0574—6513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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